星网锐捷: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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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6证券简称:星网锐捷公告编号:临2025-54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孙仲君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孙仲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孙仲君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仲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董事会对孙仲君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和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陈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1)为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陈勇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强薇女士(简历详见附件2)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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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阮加勇先生阮加勇先生、黄昌洪先生、郑相涵先生审计委员会谢帮生先生谢帮生先生、洪芳芳女士、强薇女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郑相涵先生郑相涵先生、谢帮生先生、强薇女士提名委员会洪芳芳女士洪芳芳女士、郑相涵先生、黄昌洪先生

四、报备文件

(一)《辞职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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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1:陈勇先生简历陈勇,男,汉族,1974年12月生,福建福清人,中共党员,1995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专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业务员、副经理、经理,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监察审计室主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和信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电子事业部经理,党群部主任兼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党群人资部经理;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福建省和信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监;现任福建省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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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2:强薇女士简历强薇,女,汉族,1983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硕士,工程师。现任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披露日,强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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